刑法中的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实质的一罪:
- 继续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一旦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的不法状态便同时、持续地存在。
-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开枪射击乙,子弹击中乙后又射进丙的住宅,损毁了丙的贵重财物。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损毁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
- 结果加重犯: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只对基本的伤害行为负责,但对加重的结果(死亡)也承担责任。
法定的一罪:
- 结合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典型的结合犯,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可以视为结合犯的一种特殊形式(由盗窃或抢夺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结合而成)。
- 集合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例如,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多次非法行医,但刑法仍将其规定为一罪。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甲为了杀害乙、丙,一次性将药物放入某饭锅内,造成乙、丙同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连续犯(也有观点认为属于想象竞合犯)。
- 牵连犯: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例如,甲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实施诈骗行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牵连犯。
- 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例如,甲先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甲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吸收。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罪数形态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分类体系,它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数量及其相互关系,确定了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罪数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