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又犯罪判决书”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给出的详细解答:
核心结论: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具体分析:
处理原则:
- 犯罪分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
- 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具体应用:
- 若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且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 若新罪也需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并罚。
- 若主刑未执行完毕,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执行有期徒刑5年后又犯盗窃罪,需先确定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有期徒刑剩余5年,剥夺政治权利剩余3年),再将此未执行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按数罪并罚规则决定最终刑罚。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 新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长于前罪剩余期限的,以新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准。
- 新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短于或等于前罪剩余期限的,将新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前罪剩余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最长期限。
附加刑的效力与执行:
-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 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执行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剥夺政治权利未执行完毕又犯罪的,将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并需精确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