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并未直接规定特定“机关”在第几条,但相关条款明确了不同机关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的职责。例如: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责,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要求。
其他条款也涉及了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反食品浪费方面的责任,如加强食堂管理、节俭安排用餐等,但这些并非专门规定“机关”在哪一条的内容。
如果您想了解的是机关在反食品浪费法中的具体责任或义务,可以详细阅读该法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四条以及涉及机关责任的部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作为专业律师,很乐意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