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可以直接追加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最终是由其经营者(负责人)来承担的。
进一步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这一规定为在执行中直接追加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须变更、追加该经营者为被执行人。法院也有权直接执行该经营者的财产,以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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