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追加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这表明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形式,其字号只是用于区别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标识,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需追加字号为被执行人。相反,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那么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经营者的财产,包括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但无需追加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
最后,从实践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在财产上往往难以区分,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通常是由经营者个人投资并经营的,收益也归经营者个人所有。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会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需通过追加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不能追加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关信息,申请执行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用于清偿经营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