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子女可以不作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是对家庭成员间关系的特殊保护,避免了让被告人的直系亲属在法庭上对其作出不利证言的尴尬和困境。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的子女被要求作证,他们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且不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强制或处罚。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子女的一项特殊权利,旨在保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避免因为作证而引发家庭矛盾或冲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子女不愿意作证,他们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不出庭作证。同时,法院也会尊重他们的选择,不会强制他们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