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督是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之一,它通常与一定的行政级别范围相对应,但并非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一级警督警衔可以由正处级、副处级以及正科级职务的警察所持有。具体来说,如地级市公安局下属的重要业务支队支队长(正处级)、地级市公安局的副局长(副处级)以及县级公安局的局长(正科级)等,在符合警衔晋升条件时,都有可能被授予一级警督警衔。
因此,一级警督可以是正处级,也可以是副处级或正科级,具体取决于该警察所担任的行政职务以及警衔晋升的具体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警衔与行政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非完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