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职工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寒暑假,并且这个假期的天数超过了他们原本应有的年休假天数,那么他们就不再享有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如果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了20天,并且单位没有因此扣除他们的工资,那么他们也将失去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职工请病假累计达到一定时长:
这些规定确保了年休假的合理使用,并防止了可能的滥用。同时,单位也有责任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来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如果单位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且经过了职工本人的同意,那么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