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的四大职权-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行政纠纷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四大职权,这些职权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下是这四大职权的详细解释:

  1. 立法权:

    • 立法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决定权:

    • 决定权涉及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全国人大负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人大则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
  3. 任免权:

    • 任免权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的权力。全国人大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有权罢免由它选举出的人员。
  4. 监督权:

    • 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则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人民代表大会的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且相互制衡的权力体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法治社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