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从1988年11月1日开始需要缴纳的。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并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后,该条例又经历了多次修订,但起始缴纳时间并未改变。因此,可以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起始时间为198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