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暂存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到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转移以及处置等多个环节,以下是详细的管理制度内容:
一、危险废物贮存的基本要求
贮存设施选址:
- 贮存设施应选在地质结构稳定、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区域,同时要考虑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贮存设施污染控制:
- 贮存设施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尘、防雨、防晒等措施,确保危险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 贮存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提醒人员注意并便于管理。
容器和包装物要求:
- 危险废物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贮存,容器和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防止废物泄漏或扩散。
- 容器和包装物上应标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单位等信息。
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制定管理计划: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废物的产生量、种类、贮存、转移和处置方式等。
建立管理台账: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人员培训: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操作流程。
三、危险废物转移要求
转移联单制度:
- 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确保废物的转移过程可追溯。
跨省转移审批: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并经过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转移。
运输管理:
-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四、危险废物处置要求
合法处置: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 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处置期限: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危废暂存管理制度涵盖了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转移和处置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废物的合法、合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