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项:
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发包人需严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做好施工的前期准备,包括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场地、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配合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组织工程验收的义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着提供必要条件、配合承包人、组织工程验收以及支付工程价款等主要义务。这些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保障承包人权益的重要基础。如有任何关于发包人义务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