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而在其它城市租房了是否可以抵税”,我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分析,以下是解答:
首先,明确结论: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情况下,在其他城市租房是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来抵扣个税的。
详细分析如下:
政策依据:
-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条件是纳税人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并且实际发生了租房支出。
可以抵扣的情况:
- 纳税人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在其他地方租房居住的,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扣除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扣除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直辖市、省会城市等扣除标准较高,而其他城市则相对较低。
不可以抵扣的情况:
- 如果纳税人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那么即使在其他城市租房,也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此外,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那么也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同样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夫妻双方的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并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那么双方可以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合租住房的情况下,如果合租双方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的租房合同,那么可以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操作建议:
- 对于已经发生的租房支出,如果符合抵扣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住房租金”并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申报。
- 纳税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以备查,这些资料需要保存五年。
综上所述,由于您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因此在其他城市租房是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来抵扣个税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