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下是对异常凭证处理流程的详细解答:
一、异常凭证的定义
异常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特定情形,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且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或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取得异常凭证的处理方式
尚未申报抵扣:
已申报抵扣:
- 若您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外,一律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
-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若符合规定,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出口退税:
- 若您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暂不允许办理。
- 若您已经办理出口退税,需要根据异常凭证上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或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追回已退税款。
消费税抵扣:
- 若您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已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需要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补缴税款。
三、对异常凭证的异议处理
如果您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若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您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若已缴纳消费税税款,您也可以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防范措施
为防范收到异常凭证,建议您在交易前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信用等相关情况,并确保取得的发票源于真实的业务,且业务各环节手续完整。
总之,处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