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食堂人员工资算福利费吗-朱家涛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劳动纠纷

单位食堂人员工资是否算福利费,这个问题从会计和税务两个角度来看,都有其特定的处理方式。

从会计角度来看: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解释,给食堂正式员工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属于“职工工资”。但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职工食堂员工的工资也需要作为福利费进行核算。因此,在会计实务中,食堂员工的工资既需要作为工资核算,也需要作为福利费核算。具体的账务处理为:计提食堂人员工资时,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发放食堂人员工资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并相应贷记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等个人部分。

从税务角度来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食堂员工的工资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然而,由于其在计提时已经计入了“管理费用-福利费”,并直接进入了纳税年度损益,因此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同时填写“工资”和“福利费”。

综上所述,单位食堂人员的工资在会计上既需要作为工资核算,也需要作为福利费核算;在税务上,则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并需要在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也符合税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