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可以有公章的。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相关规定和流程:
根据相关规定,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某些地区也称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依法完成备案手续后,可以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具体流程如下:
备案: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需要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建委会审核材料,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和《印章刻制证明》。
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单》和《印章刻制证明》到公安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刻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还需要向备案部门报送《印章备案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使用,不得滥用或超出范围使用。
此外,如果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而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那么就不再刻制印章。这种情况下,业主代表需要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报送当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建委备案。
综上所述,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后,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是可以申请刻制公章的。如果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