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标过程中,并非必须要有经营范围与招标项目完全对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具体来说,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
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资格依据:招标人不能仅凭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来决定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
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不能设定特定的经营范围表述或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的条件。
不得以超出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投标无效:即使招标项目超出了投标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也不能因此认定其投标无效。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并破除招标投标领域的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
因此,在投标时,投标人应更多关注招标项目对经营资质资格的具体要求,如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是否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等,而不是仅仅局限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这样,即使某些项目不在营业执照明确列出的经营范围内,企业也仍然有机会参与投标并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