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不收以下人员:
- 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人;
-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
- 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如心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严重的心律失常等)、呼吸系统疾病(如晚期肺癌、重度肺气肿等)、神经系统疾病(如脑出血急性期、脑梗死急性期等)、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晚期伴有严重并发症、开放性肺结核等)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如晚期癌症、严重的肝肾衰竭等);
- 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可能对自身或他人造成危险的人,如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重度抑郁症伴有自杀倾向、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期等;
- 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如严重的脊柱畸形或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护理,或手术后、截肢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
- 需要特殊医疗护理的病人,如某些罕见病患者,需要长期依赖特殊的药物或医疗设备维持生命;
- 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确认不适宜拘押的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被拘留人,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避免了羁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风险。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面临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