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申请主体与条件:
- 申请主体:通常,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是申请执行调查令的主体。
- 申请条件:申请执行人需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某些关键证据,且这些证据对案件的执行有重大影响时,方可向法院提出调查令的申请。例如,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对外债权情况,以及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 调查令适用于多种情形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以及房地产、机动车、机器设备、船舶、航空器、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
- 同时,调查令也可用于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申请调查令的程序:
- 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明确申请调查的事项。
- 法院将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
- 审查通过后,法院将发放调查令,调查令上需载明执行案件案号、调查令编号、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接受调查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需要调查收集的事项、调查令的有效期间等内容。
调查令的使用与效力:
- 持调查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拒绝或拖延。
-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如三十日)。
- 调查令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效力。
注意事项:
- 申请调查令时,必须提供具体列明的申请调查事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签发。
-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 滥用调查令的,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在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在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协助收集对案件执行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