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首次终本”中的“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以下是对该概念的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 “终本”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
- 它并不等同于执行终结,而是程序性、暂时性地终结案件的执行。
终本的条件:
- 案件被裁定“终本”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含义:
- 包括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法通过网络查控的则进行实地调查,以及采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
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 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终本后的法律效果:
-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
- 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
-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执行法院也会在“终本”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执行案件首次终本”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也不代表对被执行人的放纵或免除其义务。后续执行机制仍然在运行,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