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债权(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追加债务人控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条件,这主要涉及到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追加条件的详细阐述: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条件分析:若债务人是公司股东,且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完成出资,同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条件分析:若债务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同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 条件分析:若债务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可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 除上述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也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追加债务人控股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主要涉及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以及特定情形下刺破公司面纱等情形。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