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纪委可以扣押财物。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3条、第25条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调取等措施。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7条也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措施。
扣押条件与程序:
- 扣押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行。
- 扣押时,应当制作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并依法向涉案财物持有人出具扣押通知书。
- 若涉案财物持有人愿意配合交出,也可当场制作提取笔录、提取清单,但不需要再向涉案财物持有人出具扣押通知书。
- 对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或者持有人不在场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记明,且不需再交由涉案财物持有人补充签名,但扣押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同时还要将扣押通知书送达未在场的持有人。
扣押财物的处理:
- 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保管。
-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 对于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立案后,纪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在扣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也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