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工伤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
- 涵盖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及住院费等,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享有伙食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有说法认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交通费与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获得交通、食宿费用补偿,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也有说法认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康复治疗费: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等级确定。
辅助器具费:
- 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工资,二级为25个月,以此类推。
伤残津贴:
-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90%工资,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至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保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赔偿:
- 包括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特别提示: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以降低潜在风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