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挂证的规定有哪些-李泳霄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房产纠纷

关于违规挂证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以及相关的补充通知。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定义与治理对象

违规挂证,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对象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作安排

  1. 自查自纠阶段:

    • 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需对照法律法规,自查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 及时整改并办理注销等手续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责任。
  2. 排查处理阶段:

    •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 对查实的“挂证”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进一步排查和处理。

三、处理措施

  1. 对违规“挂证”人员:

    • 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2.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

    • 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
    •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严厉措施。
  3. 对中介服务机构:

    • 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存在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要求

  1. 强化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 依法从严查处: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挂证”行为。
  3. 强化信息公开: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被查处的单位和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4. 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对“挂证”危害性的认识。
  5. 完善长效机制: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

综上所述,违规挂证行为是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必须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和排查处理工作,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