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会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来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统一性。除了直接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人民法院还会参照规章来审理行政案件。

这里所说的“规章”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值得注意的是,“参照”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完全适用规章,也不是完全不予考虑。相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规章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规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院可以适用;如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法院则可以不予适用。这种机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规章的一定的审查判断权,有助于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或者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会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这一特殊处理机制进一步确保了行政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并依据多种法律文件,其中规章作为重要的参照依据之一,对于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统一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