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起诉迁户口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户籍管理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并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任意处分的行为。因此,户籍强制迁移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及执行性,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或其他情况下要求另一方迁出户口,但对方未履行,那么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迁离户口通常是不会被受理的。
具体来说,在类似肖某与陈某的离婚纠纷案例中,虽然双方调解离婚,并一致同意陈某在一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出,但若陈某未按时迁出,肖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迁出陈某的户口。因为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呢?根据相关规定,如《户口登记条例》和某些地方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离婚当事人可以持原户口簿和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自行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强制迁移户籍。例如,在某些地区,如果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而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可以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在受理并调查核实后,会告知原户口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若未迁出,公安机关可以凭相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综上所述,对于起诉迁户口的问题,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受理此类诉讼。当事人应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强制迁移户籍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