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追诉标准-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经济纠纷

洗钱追诉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关于洗钱追诉标准的详细解答:

一、洗钱罪的认定

  1. 为自己洗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实施洗钱行为,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为他人洗钱:如果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同样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这需要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二、洗钱数额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1. 洗钱数额: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 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 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数额累计: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三、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 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法律责任

  •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 如果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其他相关规定

  • 洗钱罪的认定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或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因各种原因未予追究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洗钱追诉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洗钱罪的认定、洗钱数额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法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