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怎么判-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刑事辩护

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共犯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特定关系人的定义

特定关系人通常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些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某种特定的关联,可能因此涉及到共同受贿的问题。

二、共同受贿的认定

  1. 主体: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犯罪主体。
  2. 主观方面:

    • 特定关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通常表现为双方有“通谋”,即在受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进行了沟通、谋划。
  3. 客观方面:

    •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实施了受贿行为。这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特定关系人参与收受财物的过程(可能是直接接受财物,也可能是协助转移、藏匿财物等)。
  4. 客体:

    • 共同受贿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2007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进而构成受贿罪,其特定关系人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四、判定要点

  • 通谋的认定:通谋是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关键因素。通谋可以分为“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在认定时,需要考察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受贿意图和共同的行为计划。
  • 实行行为的认定:特定关系人所实施的受贿犯罪的实行行为仅限于“收受财物”的行为。在判断时,需要考察特定关系人是否实际参与了收受财物的过程。
  • 明知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明知”,这是成立受贿罪共犯的必然要求。在判断时,需要考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对特定关系人的受贿行为有所了解或应当有所了解。

综上所述,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