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6条离婚的规定-朱云律师|法行宝
2025-06-19 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1086条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结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分析说明:

  1. 探望权的主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这意味着,无论父母哪一方在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都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 探望权的义务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那么当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方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挠。
  3. 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
    • 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即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如探望的地点、方式等。
    • 时间:同样由当事人协议,可以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频率等。
    • 若协议不成,即父母双方无法就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4.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 中止: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可能对子女造成心理伤害或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 恢复: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如父母双方的关系得到改善,或者之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已经消除等,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行动建议:

  • 协商优先:在行使探望权时,建议父母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以维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 依法维权: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一方无故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注子女感受: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感受和需求,确保探望活动对子女有利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