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主要运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根据该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即当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时。这也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其起诉被法院驳回,那么之前为了保障诉讼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就应当被解除。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了类似赵某某这样的情况,即法院已经驳回了对方的起诉,但财产保全措施仍未解除,当事人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同时,也可以向相关检察机关或法律监督机构申请监督,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综上所述,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自己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已经被生效裁判驳回,从而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及时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