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共有十一条。这些法条具体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六章,从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全面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免责情形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这些法条的简要概述: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了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时,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明确同意,否则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说明了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无需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强调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的赔偿请求权及医疗机构的追偿权。
-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三种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明确了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保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或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全面规范,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