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隐藏、转移、毁损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担保人及被执行人的不当财产行为: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不协助: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妨害执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权妨害执行。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且在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拒不交付财物或迁出房屋、土地: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其他新增及细化情形:
此外,若存在暴力抗拒执行致人重伤或轻伤多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拒不执行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或造成债权人损失巨大,以及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面临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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