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时,一个人去提交资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离婚登记须知,离婚登记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和所需的材料清单:
一、离婚登记的基本条件
-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双方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持有离婚协议书。
- 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 双方的结婚证。
- 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对于特定身份的人员,如现役军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还需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应一式三份,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
-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流程
- 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 进入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未共同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交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