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企业必须强制交。这一要求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具体来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单位为在职职工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都是单位“应当”办理的。“应当”在法律上即具有“必须”或“强制”的含义。
进一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还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这表明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是一项义务,还是一项强制性的责任。
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例如,第37条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还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则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同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这进一步印证了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和普遍性。
综上所述,公积金企业必须强制交,这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