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级干部退休待遇-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劳动纠纷

师级干部退休待遇主要涉及的是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费调整,具体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来执行。以下是针对师级干部退休待遇的详细解答:

一、退休生活费计算方式:

  1. 军龄与退休金比例:

    • 军龄十年以下(含十年)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 军龄十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本人原工资的1%,但退休生活费最多不超过本人原工资的90%。
  2. 特殊情况: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5%计发。
    •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另外补助本人原工资的5%。
  3. 立功受奖及特殊地区工作:

    • 军队干部因立功受奖,在高原、边防、海岛等地区工作,退休后需要提高生活费的,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文件)执行,但提高后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二、已移交与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

  1. 已移交地方安置: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退休生活费低于上述规定的,也按此规定办理。

  2. 未移交地方安置:已经批准退休,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干部,按上述规定改发退休生活费,不再继续计算军龄,不发服装费;在移交地方安置前,其他政治、生活待遇可暂不改变。

三、执行时间与经费负担:

  •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 由此增加的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四、后续调整可能性:

  • 国家正在研究制订适当提高部分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办法。该办法下达后,如有必要,再对本通知的规定作适当调整。

综上所述,师级干部的退休待遇主要依据其军龄、立功受奖情况、是否在特殊地区工作以及是否已移交地方安置等因素来确定。同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退休待遇也有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