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适用主体-康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公司事务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适用主体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这些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请注意,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时,需要确保研发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并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