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或条件。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合同。
- 用人单位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提出:
- 当双方协商一致,且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 因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时,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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