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七种情形-高广昊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刑事辩护

关于主动投案的七种情形,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 在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前主动投案:

    • 党员、监察对象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2. 在纪检监察机关已掌握问题但尚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前主动投案:

    • 虽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投案。
  3. 涉案人员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主动投案:

    • 涉案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时,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留置措施时,主动投案。
  4. 向所在党组织、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也视为主动投案。
  5. 在初步核实阶段或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问题:

    • 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
    • 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6. 因特殊原因无法直接投案时的处理方式:

    • 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
  7. 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 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等情形。

这七种情形涵盖了主动投案的主要情况,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相关情况,建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以争取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