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是对法院裁定的一种内部审查机制,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它并不改变裁定的执行状态。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或者认为先予执行裁定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但具体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直接向我咨询,以获取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