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次申请行政复议。针对您提出的“复议决定书责令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完整能否再复议”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当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即公开的信息不完整时,申请人有权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分析
复议决定书的效力:
- 复议决定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 若复议决定书责令原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而原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则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信息不完整构成违法:
-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 若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不完整,影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或合法权益,则构成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再次申请复议的合法性: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不服,有权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 再次申请复议时,应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具体事实和理由。
复议申请的程序:
- 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提交书面或口头申请,并阐述清楚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等相关内容。
- 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后续救济途径:
-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操作建议
- 在再次申请复议前,建议申请人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不完整。
- 申请人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复议申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提高复议成功的机会。
综上所述,当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申请人有权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