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周卫家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下: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这些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以及罚款等处罚。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