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三十种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这些疾病或伤残情况在符合其他规定条件时,可能允许正在服刑的罪犯保外就医:
精神病:经精神病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器质性心脏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且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高血压病III期。
肺结核与支气管扩张: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肺胸膜性疾病: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肝硬化: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等。
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
脑血管疾病与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包括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等。
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等。
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等。
血液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如囊虫病、肺吸虫病等。
重要脏器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消化器官手术后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器官切除或功能障碍: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脑、脊髓外伤后遗症: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截瘫等。
肢体截肢或失去功能: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双手功能丧失: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
关节强直畸形:两个以上主要关节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
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其他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者。
双目失明或平衡失调: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
上下颌伤病: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者。
职业病:经专科防治机构确定的矽肺、煤矽肺等职业病治疗后,遗有严重后遗症者。
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部门判定。
这些疾病范围涵盖了多个系统和器官的疾病,以及由此导致的功能障碍和后遗症。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这些疾病或伤残情况可能成为保外就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