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人存在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三分:
载客汽车载人超员: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超速行驶: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如校车等特定车辆外)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超车让行: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妨碍安全驾驶与行人保护:
- 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车辆检验与号牌安装问题: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特定车辆除外)上路行驶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其他违法行为: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达一定比例,或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规定时间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不足的。
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