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地内,一般是不允许设立矿泉水采矿权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立或继续开采。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开发活动有明确的管控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公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并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等相关手续。
这意味着,如果自然保护地内的某区域已经被依法设立了矿泉水采矿权,并且该采矿权符合上述条件,即没有超出核定的生产规模且没有新增生产设施,那么该采矿权是可以继续开采的,也可以办理相关的延续或变更手续。但如果是新设立矿泉水采矿权,则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非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
综上所述,自然保护地内设立矿泉水采矿权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控要求,在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被允许。如果你有更具体的情况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出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