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条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05 行政纠纷

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是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旨在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坚决杜绝逐利执法现象。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 严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 公安机关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 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2. 严格经济、财产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 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财产犯罪案件时,应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 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
  3. 严格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处罚。
    • 严格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处罚,不得随意增减。
    • 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或通过办理行政案件降格处理刑事案件。
  4. 严格涉案财物管理:

    • 对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 不得擅自处置、私分或变相私分涉案财物。
    • 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或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5. 严格罚没款物的管理与上缴:

    • 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依法开具罚没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
    • 罚没款物应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与单位经费、其他收入混合管理。
  6.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认罪认罚。
    • 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核要求,健全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7. 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 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还将采取更严厉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是一项全面、严格的执法规范,旨在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始终遵循法律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