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六十一条的内容是: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这一条款是关于“一案双查”的规定,主要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如果在监察工作的初步核实阶段(初核)不扎实,立案不准确,必然会损害监察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承办部门应当提升初核质量,全面把握事实、性质、责任、情节等关键问题后,才能依照程序报请立案。如果立案依据存在明显错误,影响案件调查审理,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本法对案件调查处置的程序和权限等作了明确要求。如果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采取留置措施、甚至是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等重大失误,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监察人员严重违法:办理案件的监察人员如果执法违法、失职失责,肯定会影响办案的效果,也会对监察机关的形象造成损害。发生这种情况的,不仅严重违法的监察人员本身要受到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难辞其咎,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综上所述,《监察法》第六十一条旨在强化对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监察人员在立案审查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工作,在立案审查后严格依法处置,并严格自律。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追究是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责任追究,监督管理便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