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徇私枉法罪的认定-赵子龙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关于警察徇私枉法罪的认定,结论前置如下:

  1.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警察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若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观及侵犯客体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2. 具体认定需综合判断:在认定过程中,需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对警察的行为进行细致分析,确保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详细分析如下:

一、主体方面

  • 特殊主体身份: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警察而言,这包括在公安机关中依法取得侦查、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如刑警、狱警等,以及上述机关中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某些辅助人员,如参与案件处理的文职人员等。
  • 非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并非司法工作人员,即使实施了类似行为,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心态:警察必须具有直接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事实和法律,仍故意实施。
  • 徇私、徇情动机:行为人通常具有徇私的动机,如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等,或者出于私情,如照顾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

三、客观方面

  • 枉法行为表现:

    •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例如,警察明知某人无罪,却故意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
    •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通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篡改案件材料,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或者通风报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例如,警察故意销毁关键证据,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
    •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人故意宣告无罪,对无罪的被告人故意判处有罪,以及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情况。虽然这一行为更多涉及法官,但警察若在审判前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审判结果,也可能构成此罪的共犯。
  • 具体立案情形: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对明知有罪的人采取同样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或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实际放任不管的;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的;以及其他枉法裁判行为。

四、侵犯客体

  •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徇私枉法的行为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警察而言,其徇私枉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还可能对公众对警察的信任造成严重影响。

综合判断与法律建议:

在认定警察徇私枉法罪时,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以上四个方面。同时,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细致分析,确保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如果警察虽然具备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主观上没有徇私、徇情的故意,或者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徇私枉法的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同样,如果警察虽然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但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错判,也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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