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规定-李鉴春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合同纠纷

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邮寄送达,以下是一些详细且深入的解释:

首先,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被视为正式的国家公文,因此必须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以及邮寄送达。

在采用邮寄送达方式时,有几点关键规定需要特别注意:

  1. 邮寄企业的选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的实际做法,邮寄送达应当通过邮政企业进行,而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这是为了确保公文的权威性和安全性。
  2. 邮寄费用的收取:

    • 行政机关在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这些费用。这意味着邮寄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收取,而不应转嫁给申请人。
  3. 送达时点的计算:

    • 对于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 而对于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则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送达的时间节点,确保公文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历史情况的说明:

    • 对于在本答复做出以前已经通过其他快递企业寄出的公文,仍然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这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对已经进行的邮寄行为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综上所述,邮寄送达作为行政机关送达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选择合适的邮寄企业、合理收取邮寄费用、明确送达时点的计算方式以及妥善处理历史情况,可以确保邮寄送达的权威性、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