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几种-郭奕飞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房产纠纷

您好,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设立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这个合同需要明确包括以下条款: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住宅的位置;
  3.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 居住权期限;
  5.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后,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是不够的,必须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居住权才真正生效。如果房屋属于共有,那么共有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

二、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除了合同方式,居住权还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如果遗嘱中明确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在遗嘱生效后,居住权人可以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如果因继承、受遗赠已经办理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那么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

三、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在某些情况下,居住权也可能因生效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裁定等)而设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他们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并申请居住权登记。

概括起来,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书面合同、遗嘱和生效法律文书三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需要进行登记,以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