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互负债务抵消规定-陈东伟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经济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互负债务抵销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定抵销

  1. 法律条文: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 适用条件:

    • 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务。
    • 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的货物债务。
    • 对方债务须已届清偿期。但需注意,在破产案件中,即使债务未到期,也可能允许抵销。
    • 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以及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通常不得抵销。
  3. 行使方式:

    • 主张抵销的一方需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这种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够确保对方收到即可。
    • 抵销的通知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确保抵销的效力确定。
  4. 法律后果:

    • 抵销生效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 如果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且当事人对抵销顺序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二、约定抵销

  1. 法律条文: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 适用条件:

    • 与法定抵销不同,约定抵销不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抵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进行抵销,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3. 行使方式:

    • 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达成抵销合意,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抵销即告成立,无需额外的通知程序。
  4. 法律后果:

    • 与法定抵销相同,约定抵销也会导致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三、其他相关规定

  • 除了上述两条直接规定抵销的法律条文外,《民法典》还在其他条款中涉及了与抵销相关的内容,如债权转让后的抵销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 在特定法律领域,如破产法中,也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和限制(《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操作。如果遇到复杂的抵销问题,或者对抵销的效力、行使方式等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